一则关于蕃茄的美国奇案




蒋继平

2109年5月9日


这个案子发生在1887年, 是关于蕃茄到底是属于蔬菜还是水果的案子。

故事还得从农产品进口税开始说起。 当时的美国关税规定凡是进口的蔬菜, 都要交10%的关税, 而进口的水果就不要交进口税。

一位叫约翰.尼克斯( John Nix)的人是一个做蕃茄进口交易的人,他在1887年将纽约港海关官员爱德华.赫登(Edward Hedden)告上法庭,要求海关退回收缴他的10%的海关关税。他认为蕃茄属于水果, 而不是蔬菜, 所以,他被征收关税是不合法的。

这个案子很奇特, 因为在法庭上没有有效证人,控辩双方只能通过字典对蕃茄的解释来进行辩论。

官司一直打了好几年, 最后闹到最高法院。 六年后, 也就是1893年, 最高法院的哈瑞思.格雷法官判定蕃茄属于蔬菜。

其实, 蕃茄在植物学上更符合水果的定义, 在日常生活中既可以作为水果, 也可以作为蔬菜来食用。法官的判决实际上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, 跟蕃茄到底属于蔬菜还是水果没有半点法律上的依据。

作为一个一辈子从事蕃茄研究的科技人员, 要我对蕃茄做一个个人的判决的话, 我的判决是蕃茄是水果而不是蔬菜。 我的依据是:

蕃茄两个形态种类中的小个型属于水果消费型的, 它们是:葡萄型,樱桃型,在中国称为圣女果。 这个种类从来都是当水果消费的。 大果型的蕃茄在多数情况下也是当水果的。换句话说, 蕃茄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生吃的, 这个尤其在美国是如此。 比如说,沙拉中的蕃茄,汉堡中的蕃茄都是生的。 而水果和蔬菜的最大区别在于是生吃还是需要烧熟了才能吃。 水果是可以生吃的, 蔬菜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烧熟了才能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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